采购项目
公开竞价公告
集采编号: POWERCHINA-******-240280
各潜在报价单位:
因水电七局五分局卡拉混凝土拌合工区生产经营需要,拟采用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方式采购搅拌机配件1批,项目资金已落实,本项目使用工程款于本次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竞价采购(公开询比价)。
******有限公司卡拉水电站拌和工区(以下简称卡拉拌和工区)。卡拉水电站位于雅砻江干流中游河段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卡拉乡下田镇村上游3.0km处,为雅砻江干流中游两河口-卡拉河段水电规划一库开发之第七级,上距开发杨房沟水电站32km,下距在建锦屏一级水电站76km。电站距西昌约370km,距成都约919km。
2、采购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
序号 | 设备名称 | 参考规格型号 | 主要技术参数、配置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 | 防尘圈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24 | 个 |
2 | 耐磨环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24 | 个 |
3 | 轴套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套 |
4 | 轴端密封偶件 | ******2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套 |
5 | 挡圈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件 |
6 | 密封圈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件 |
7 | 间套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件 |
8 | 调整垫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件 |
9 | 轴密封圈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20 | 件 |
10 | 橡胶软块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12 | 件 |
11 | 接近开关 | ******0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6 | 个 |
12 | 皮带 | ******0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32 | 根 |
13 | 注油泵 | ******3 | 配件为巴哈斯搅拌机原厂配件 | 1 | 套 |
14 | 黄油导管 | ******0700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20 | 米 |
15 | 轴头进油嘴 | ******2161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套 |
16 | 轴头进气嘴 | ******2302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8 | 套 |
17 | 轴承 | 23122CA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2 | 件 |
18 | 圆锥滚子轴承 | 32312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1 | 件 |
19 | 圆锥滚子轴承 | 32314B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1 | 件 |
20 | 单列圆锥滚子轴承 | 33210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3 | 件 |
21 | 单列圆锥滚子轴承 | 32020A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3 | 件 |
22 | 骨架油封 | Fφ85*φ110*12VIAS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1 | 件 |
23 | V型皮带 | SPB2650 | 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 | 20 | 件 |
24 | 卸料门圆弧胶条 | ******0201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2 | 件 |
25 | 卸料门圆弧胶条 | ******0101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2 | 件 |
26 | 卸料门直胶条 | ******3505 | 配件为BHS搅拌机原厂配件 | 20 | 件 |
3、交货时间:2024年11月30日前交货,具体交货时间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按买方通知的时间到货。
4、交货地点: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卡拉水电站施工现场(路线:四川省-西昌市-漫水湾-锦屏水电站-卡拉水电站)。
5、质量要求:部分配件需为巴哈斯(BHS)原厂配件,其余物资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以及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6、本次询比价为整体采购,询比价报价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设备物资出厂价、运输、税金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8、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单位不对报价人进行任何补偿。
9、支付和结算方式:
(1)本采购项目无预付款;货款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支付,其中承兑汇票(含电子类汇票)或建行E信通等方式按合同价款比例对卖方进行支付,质保金为已验收货物款项的10%,质保期6个月(自买方财务挂账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借用第三方的发票。如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买方一经查实将直接从卖方的货款中扣除合同总价13%的货款。
(2)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自买方财务挂账日期起计,质量保证期届满且设备无质量问题,卖方提供书面返还申请后无息支付。若产品质量以及投运时间未达到技术规格书要求,质保金不予支付,且买方有权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退货产品不予以结算。
(3)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站单价。
10、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履约的,将被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禁入期间不得参与其准入机构层级的采购活动,禁入期满后可重新申报;供应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或被国家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股份公司各层级采购活动。
报价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报价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做要求,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报价人应为一般纳税人。
3、报价人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银行资信、商业与社会信誉,不存在下列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序号 | 列入失信黑名单相关行为 |
1 | 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
2 | 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3 | ******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4 | 被列入国家应急管理部(查询网址为:******/fw/cxfw/xycx/)认定的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
5 | ******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的。 |
6 | ******有限公司存在合同违约相关处罚的。 |
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本次报价不接受代理商报价。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报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11月26日10: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设备物资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询比价采购文件,集采平台的注册和使用均免费。
2、采购文件免费获取。
1、报价人应在2024年11月26日10:00点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报价文件。
******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在线上传,多个文件需对提交文件进行合并,合并文件类型应为:pdf格式。逾期上传的,采购单位不予受理。
递交报价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有限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平台初审联系方式:许女士******069),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报价文件递交和开标。因报价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报价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报价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2、递交文件应包括:
(1)物资报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资格条件中采购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3、报价有效期:报价有效期为90天。
5、竞价轮次: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第一次报价截止后,平台对第一次报价内容进行保密,供应商须在2小时内完成二次报价(未进行第一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能进行二次报价),未进行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将选用第一次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金额,二轮报价应不高于一轮报价,最终轮次报价为拟成交金额。
(1)竞价工作小组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询价通知的响应性评定、资信评审、商务技术、技术评审等进行综合评议。
(3)评比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4)成交原则:在报价单位完全相应询价条款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单位。
(5)若成交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竞价工作小组有权否定全部报价。
(1)在本章第四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采购单位通过中国电建招标与采购网(******)和集采平台(******)上发布成交公示,公示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采购单位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
(3)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后,成交人应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和形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1条。
中标人不能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其报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报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本次竞价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建招标与采购网(******)和集采平台(******)上发布。
地 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灵石西路19号
邮 编: 620860
联系人:马驰
电话:******(报名),******777宋先生(答疑咨询)
******有限公司第五分局纪委监察部
监督电话:028-******
第二部分:合同格式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设备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设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响应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1本合同下交付的设备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物资或设备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设备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设备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设备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1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设备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设备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1卖方负责办理设备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设备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设备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设备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设备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设备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设备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设备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设备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设备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凭据向买方结算货款。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卖方支付价款。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设备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3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若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物资类似的设备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设备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设备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专用合同条款说明:以下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补充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增加:
10.1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设备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设备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设备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设备物资出厂的标准。
10.2设备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设备物资质量的依据。
10.3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设备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4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5买方在设备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设备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设备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设备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设备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设备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设备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补充: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3.1.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27条。
一票制结算,增值税率为13%。若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以最新税率执行。合同税前单价不变,按照最新税率调整合同到站单价。
13.1.2开票信息:
******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M
地址、电话: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 ******
******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5100 1426 2080 5085 5475
13.1.3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设备验收单。
13.2付款方式:本采购项目无预付款;货款根据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支付,其中承兑汇票(含电子类汇票)或建行E信通等方式按合同价款比例对卖方进行支付,质保金为已验收货物款项的10%,质保期6个月(自买方财务挂账之日起计算)。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设备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设备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设备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设备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设备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1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若卖方提供的柴油不满足国标要求,以次充好,对买方现场设备造成损坏,除赔偿设备修理费、误工等损失外,项目将按5万/次进行处罚。
15.2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2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设备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3卖方在合同设备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4监造
15.4.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设备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4.2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设备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4.3监造设备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买方要求调整设备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设备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设备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设备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设备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3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设备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若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5、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设备物资类似的设备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设备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本次采购无履约保证金。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未经双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第三方。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遵循友好协商原则,减少争议解决成本,必须先行经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机制,双方应按照下列协商流程:
(1)在双方发生争议事项时,双方具体业务负责人员或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提出争议诉求,进行协商。
(2)若30天内协商未果,双方就争议事项,在产生争议的生产经营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或高层管理人员之间进行对接协商。买方联系方式:XX(建议为分局设备物资负责人) 乙方联系方式:XX(建议为其销售总监及以上人员)
若双方无法按照,可以在以下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法院正式立案前,双方应选择诉前先行调解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不得采取司法财产保全措施等方式进行债权追索,并不得出现因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导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
若任一方采取上述措施,或者其合同履行范围或者施工范围内的单位、班组或者个人产生的争议,致对相对方采取司法财产保全等措施,视为合同违约;卖方也可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进行维权,但应遵守《维权承诺书》相关约定,否则视为合同违约,买方将永久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股份公司各层级采购活动。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27.其他
27.2 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27.2.1签订合同前卖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卖方为一般纳税人)等其他需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作为合同附件;若卖方已“三证合一”,则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7.2.2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1)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7.2.3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27.2.4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买方(盖章) |
| 卖方(盖章)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电话: | 年 月 日 |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集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询比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卖方的报价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项目编号: 设备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报价函;
(4)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补充后的专用条款执行;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格书;
(7)报价表及物资描述表;
******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9)询比价文件及其附件(含澄清、答疑、补遗和补充资料);
(10)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应全面予以理解;如有歧义或不完整,应按有利于实现采购目的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冲突,则按以上先后顺序确定效力优先顺序。
3.货物需求情况
4.卖方保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期保质保量供应合同约定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1、技术规格书;2、保廉协议。
买方(盖章) |
| 卖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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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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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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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身份: |
| 纳税人身份: | 一般纳税人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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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注册电话: |
| 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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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名称: |
| ******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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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 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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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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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以下简称买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卖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有限公司和其成员企业及三级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维权告知书
XX公司(单位全称):
一直以来,我公司秉承公平友好、互利共赢的理念与贵公司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也非常感谢贵公司给予我公司所承建项目的支持。为了切实保障贵公司的合同权利,我公司特别建立了畅通的欠款欠薪维权渠道,现予以公布并告知贵公司:
一、投诉维权渠道:
针对欠款欠薪问题的处置,我公司已设立三级投诉平台,当你公司遇到我公司所属项目部存在无故欠款欠薪时,你公司可将合理诉求按如下顺序投诉或反馈:项目部→分局(分公司)→公司,当与前序层级单位无法协商一致时方可向后序层级单位投诉或反馈。
通过以上渠道仍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起诉。
二、投诉维权电话:
项目部投诉维权电话:
分局投诉维权电话:
公司投诉维权电话:028-******、028-******
三、投诉注意事项:
(一)为了提高处理效率,节约纠纷解决成本,希望贵公司能严格按上述投诉维权渠道解决问题,若跨层级投诉反馈或直接通过外部平台投诉,我公司可按合同规定视为你公司违约;
(二)请你公司在投诉时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单位名称、有效电话联系方式。以第三方单位名称、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投诉的,不予处理;
(三)投诉人如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授权委托人,应出具授权委托资料;
(四)你公司投诉时须对申诉、列举的事实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证据,若属恶意或者不实投诉,我公司可按合同规定视为你公司违约;
(五)你公司若未按照本告知书要求投诉维权,造成我公司信用、声誉、经济、业绩等实质性损失,或扰乱我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我公司可按合同规定视为你公司违约。
(此页无正文)
******有限公司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委托人):
承诺书
******有限公司:
我公司已知悉贵公司《维权告知书》的全部内容,我公司在此承诺:
一、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我公司聘用人员(含农民工)工资;或按国家及合同规定委托贵公司(项目部)发放聘用人员(含农民工)工资,及时做好聘用人员(含农民工)工资的结算、造表等相关配合工作。
二、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主张收款权利。
三、保证及时清偿我公司对供应商(劳务提供方)的欠款,我公司与供应商(劳务提供方)之间的经济关系与贵公司无关。
四、保证严格按照贵公司设立的维权渠道处理欠款欠薪问题,即项目部→分局(分公司)→公司,当与前序层级单位无法协商一致时方可向后序层级单位投诉或反馈,不跨层级投诉反馈或直接通过外部平台投诉。
五、保证不发起恶意投诉或者不实投诉等。
六、保证遵守贵公司《维权告知书》的其他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可视为我公司违约,我公司愿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特此承诺!
XX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编号:
致:(买方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卖方”)于 年 月 日收到贵方的 中标通知书。
应卖方的要求, (以下简称“我行”)在此开立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我行担保:如果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贵方可凭此保函向我行提出索赔,索赔时须提供下述单据:
1、贵方出具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书面索赔通知。
2、本保函正本。
我行保证在收到所列单据后,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项。上述书面索赔通知连同本保函正本送达我行,并提供贵方在开户行的账号。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不论该日是否为我行工作日。任何索赔要求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如果贵方与卖方同意延长保函有效期,卖方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通知我行并办理相关延期手续。
本保函失效后,请交回我行注销。但不论该正本保函是否退回,任何逾有效期后送达我行的索赔要求均不予受理。
******银行名称)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要求,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但保函应为无条件、不可撤消的和见索即付的。
第三部分:报价格式
项目编号: POWERCHINA-******-240271
中国电建水电七局五分局卡拉搅拌机配件
采购项目
询比价报价文件
报价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询价单位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询价函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 ,大写:( )的报价总报价,税率为:13%。
2、分项报价表格式
分项报价表
单位:元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备注 |
1 |
|
|
|
|
|
|
其中:税款总额为: 元。
3、以上表列物资均为包含到到货地点的单价(不含货物到施工现场后的卸车费),包含标的物装车、铁路运输或公路汽车运输、保险、税等全过程费用。
4、报价数量为计划询价量,供货结算量以实际交易发生量为准。
5、交货时间:2024年11月30日前交货,具体交货时间根据现场施工情况按买方通知的时间到货。
6、交货地点: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卡拉水电站施工现场(路线:四川省-西昌市-漫水湾-锦屏水电站-卡拉水电站)。
7、结算、支付方式和质保为: (结算方式、支付和质保是否完全响应无偏离 )。
其他: 。
8、我方承诺在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询价通知。
9、技术规格偏离说明做出(完全响应无偏离)。
10、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询价通知及有关资料内容真实和准确。
11、 (其他补充说明)。
报价单位: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二)报价函附录
报价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格式自拟)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询价通知、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报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应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生产厂家授权书
致: ******有限公司
我单位 (生产厂家名称)是按 (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的一家生产厂家,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生产厂家地址)。兹授权按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竞标报价人地址)的 (竞标报价人名称)作为我方的授权代理人参加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参加报价项目 (项目名称) 的报价,按要求提供的由我方生产的 (产品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生产厂家,我方保证以报价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报价共同和分别承担报价响应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报价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报价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报价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厂家名称(加盖公章):
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 姓名、职务:
致:******有限公司
我公司郑重承诺,由我公司参与贵方(竞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的标的物均满足以下品牌要求:
1、(标的物名称)为(品牌),制造企业为:(制造企业名称);
2、(标的物名称)为(品牌),制造企业为:(制造企业名称);
3、……
我公司承诺,若我公司中标,合同履约中供应品牌于本承诺书一致,并承担因品牌更改所导致的相关合同责任。
特此承诺。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技术规格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技术规格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技术规格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询价书 条目号 | 采购规格 | 报价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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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报价人应按照询价书商务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若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的,须按下表格式详细说明。完全响应询价书商务条款的在下表注明“完全响应无偏离”。
商务条款偏离表
报价人名称: 集采编号: 包件号:
序号 | 询价书条目号 | 询价书商务条款 | 报价文件商务条款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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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一 工况条件
本次招标采购的搅拌机配件将被用于卡拉项目部建设与生产运行工程,基本条件简述如下:
1.1、工程概况
******有限公司卡拉水电站拌和工区(以下简称卡拉拌和工区)。卡拉水电站位于雅砻江干流中游河段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境内的卡拉乡下田镇村上游3.0km处,为雅砻江干流中游两河口-卡拉河段水电规划一库开发之第七级,上距开发杨房沟水电站32km,下距在建锦屏一级水电站76km。电站距西昌约370km,距成都约919km。
1.2 电力供应
动力电源:380V/三相/50Hz。
控制电源:220V/单相/50Hz。
1.3设备需求明细表
二 技术要求
搅拌机配件需为原厂配件(巴哈斯及仕高玛),部分通用配件需满足行业标准,其中皮带,V带满足国标GB/T 1171-2017标准,轴承满足国标GB/T 292-2023。
3.1、提供产品合格证;
3.2、配件发货清单;
3.3、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及易损件价格表;
4.2 、买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物资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若无异议则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买方应当场拒收。验收期限为到货后3天内,逾期视为合格。
4.3、物资送达买方后,买方负责卸货和验收工作。
4.4、物资到场,中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配件合格证1份;
(2)发货清单1份;
以上随机资料需附电子版,到货时提交给收货人。
4.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工程地点,自行了解设备的运输里程及运输方式,并对各种风险(如人员损伤、财务损失等)负完全责任。
4.6、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投标人严禁将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复印或泄漏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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